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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醫藥行銷師(MR)專區 >> 醫藥行銷倫理規範


醫藥行銷師(MR)是良心志業
〜醫藥行銷倫理規範之重要性〜

李勝文整理 2020年6月30日

醫藥行銷師(MR)在整體醫療供應鏈上為了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扮演非常重要腳色
醫療包含診斷與治療,治療有百分之八十需依賴藥物,隨著科技的進步,醫療方式日新月異,新的疾病不斷地被發現,新的治療技術與藥物也不斷地被研發。與藥物治療相關的流程,除了研究開發,製造與臨床應用,藥物資訊的傳遞管道也非常重要,這個醫療供應鏈(圖一)傳遞的流程需要一位非常重要的角色即醫藥行銷師 (Medical Representative;MR),透過醫藥行銷師的說明,將藥物相關資訊正確地傳遞給醫護人員,達到疾病正確診治、病人用藥安全的目的。

醫藥行銷師(MR)需具備四大特色:(1)專業 (2)熱忱 (3)愛心 (4)正直


醫藥行銷師(MR)信條
 ●專業責任
  1. 發揮專業知識保障用藥安全
  2. 學習醫藥新知貢獻才能智慧
 ●企業責任
  1. 遵守企業倫理提升企業形象
  2. 完成工作目標實現企業願景
 ●社會責任
  1. 提升醫療品質關懷人類健康
  2. 落實醫療環保共築全民福祉

醫藥行銷師(MR)四大信念
1. 是否一切屬於真實
2. 是否遵守法律規範
3. 是否符合醫藥倫理
4. 是否病人利益優先

醫藥行銷師(MR)於通過認證訓練取得醫藥行銷師(MR)資格時,應集體宣讀醫藥行銷師(MR)誓詞同時親自簽名,誓詞留存於台灣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TPMMA)以示負責。

醫藥行銷師認證制度
  世界醫療先進國家,對醫藥專業行銷人員都設定基本之認證要求,他們認定醫藥專業行銷人員的工作乃是整體醫療至為重要的一個環節,要求從事藥物行銷工作者需具備相關之專業知識與行銷倫理觀念,由於他們對每一環節的重視,才得以維持高水準的醫療,病患生命可以得到更大的保障。

  台灣醫藥行銷師認證制度於1995年由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之傑出藥品專業經理聯誼會所推動,其目的為提升藥品行銷人員素質,增進整體醫療品質,保障國人身體健康,並期望藉由 MR 認證制度的推展,樹立完善的醫藥行銷倫理,建立世界水準的醫藥行銷體制,提升國家形象與競爭力。

  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 (Taiwan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TFDA) 以守護飲食用藥安全、引領科技全新紀元、創造安心消費環境為使命,並以捍衛全民健康、邁向食品藥物管理新紀元為願景,強調打造一個藥求安全,食在安心的健康台灣新環境。用藥安全是政府施政的使命,與用藥安全相關的每一個環節實不容忽視。

  藥物安全監視 (Pharmacovigilance),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是世界潮流,也是先進國家永遠追求的目標,更是 TFDA 施政的使命。硬體與軟體必須兼備、缺一不可,硬體管理方面,原料主檔案 (Drug Master File;DMF)、原料廠實施優良製造規範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包材、賦形劑,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operation Scheme/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PIC/S GMP),藥品優良運銷規範 (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GDP) 等已具備,但是軟體監督如醫藥行銷師的資格認定,藥事法第33條已不合時宜、落伍了,醫療供應鏈必須環環緊密相扣,不可鬆動。

  醫藥行銷師(MR)認證制度的推動,歷年來受到衛生主管機關包括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健保署,縣市衛生局與醫療院所等認同並多方協助,單位主管均親臨擔任認證訓練講師,表示對醫藥行銷師(MR)認證制度肯定與支持。目前我國之 MR 認證證照屬於個人資格且是業界自主,由 TPMMA 頒發。取得醫藥行銷師(MR)認證後6年內需接受120小時之持續教育,才能持續保有 MR 資格。醫藥行銷師(MR)認證制度截至2018年底已有2,787位醫藥專業行銷人員取得 MR 認證資格。

醫藥行銷倫理規範之重要性
 1. 醫藥行銷師(MR)應隨時謹記在心

  • 做生意走正路
  • 規規矩矩正正當當
  • 行善積德普濟眾生
  • 良心事業職業尊嚴
  • 嚴守醫藥行銷倫理規範
 2. MR 能豐富你不平凡的人生
  • 追求財富不是我們人生的主要目的
  • 健康平安才是我們基本的要求
  • 助人健康是我們人生的目標
  • 利人利己、積陰德、添福報、享安樂
 3. 竭誠歡迎有志青年加入醫藥行銷師(MR)行列,為藥業創造成功長青及為自己活出一個不平凡的人生

重要醫藥行銷倫理規範收載如下:
 1. IRPMA市場行銷規範(COP)
 2. 2003年藥業營運規範(COBO)草案
 3.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4. 醫師倫理規範
 5. 醫界倫理紀律宣言
 6. 「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7. 墨西哥市原則(The Mexico City Principles)
 8. 吉隆坡原則(The Kuala Lumpur Principles)

IRPMA市場行銷規範(COP)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International Research-based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IRPMA)
下載日期:2020年6月20日

簡介
  原開發藥廠為提供藥品資訊的主要來源,這些新藥與新用途的資訊必須正確無誤,藉由廣告與行銷等重要管道傳達給醫護人員。因此我們建立了藥品行銷的倫理標準─IRPMA市場行銷規範。
這份自我規範不僅符合台灣相關法令規定亦與國際同步。我們承諾藥廠有義務及責任向醫護人員提供客觀、真實且正確的資訊,使醫護人員對於每項處方藥品的適當使用皆能有清楚了解,以協助其對病人提供最適的服務。

IRPMA行為與產品行銷倫理指導原則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International Research-based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IRPMA)會員公司致力投入醫療和生物製劑研究,以增進病患福址與提升病患照護品質為目標。會員藥廠在行銷、銷售或配送產品時,必須以符合倫理規範的方式執行,並遵守藥物與醫療相關的法律規範。

  2012年IRPMA市場行銷規範之訂定,乃以下列指導原則為基準。所有IRPMA會員公司及其代理商皆應遵守IRPMA市場行銷規範,以確保與所有相關單位的正當互動。
1. 製藥公司應以病患的醫療與福祉為第一優先考量。
2. 製藥公司應達到法規單位對品質、安全性及療效的高標準要求。
3. 與相關單位或人士互動時,製藥公司必須確保其行為時時符合倫理、妥切適當並表現專業。製藥公司不得提供或供應任何會直接或間接造成不當影響的物資或勞務。
4. 製藥公司應負責提供正確、平衡且具科學效度的產品資料。
5. 產品行銷活動必須符合倫理、正確和平衡,且不可有誤導之虞。產品行銷資料必須包含正確的產品風險與利益評估及適當使用方法。
6. 製藥公司應尊重病患的隱私及個人資料。
7. 製藥公司贊助或支持的臨床試驗或科學研究,均應以追求新知為目的,以期能提升病患利益, 促進醫療科技進步。製藥公司應致力維護由產業贊助之人體臨床試驗的透明性。
8. 製藥公司應切實遵循所有適用之產業規範所明訂的條文與制訂精神;因此,製藥公司必須確保所有相關人員接受適當訓練。

前言
1. 製藥工業研究、發展、行銷新藥以協助病患,符合倫理的處方藥行銷方式對此使命深具影響。符合倫理的行銷方式能確保全球醫護人員可取得所需資訊、病患得以使用所需藥物,並保障處方開立及藥品使用係以病患最大醫療利益為原則。
2. IRPMA為一非營利性之非官方組織,會員包括歐、美、日、台開發性製藥公司。所有會員公司及其代理商、經銷商都須遵守本規範所訂之倫理標準。
3. IRPMA市場行銷規範係依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 Associations (IFPMA) 2012年之版本,訂定廠商對醫護人員進行藥品行銷的道德標準,並提供與醫護人員其他相關單位(如醫療院所、病患組織)合宜互動的依據。
4. IRPMA市場行銷規範符合本地法令的規範。
5. IRPMA會員公司有義務處理並改正任何違反相關規範之情形。會員公司的內部組織與程序(包括員工訓練)須能確保各項行銷活動妥靠且符合倫理。非IRPMA會員亦可選擇採行IRPMA市場行銷規範與其申訴處理程序。
6. IRPMA開放接受任何與IRPMA市場行銷規範相關且符合作業程序的真實申訴。經調查,若有違反IRPMA市場行銷規範情事,將以迅速改正違規事項為處理目標。
7. IRPMA市場行銷規範從2012年9月1日起生效,以2012修訂版取代2007年版本。IRPMA會員公司須在2012年9月1日前將此新規範導入各公司現行規範。

檔案下載
1. IRPMA 市場行銷規範 (2019年09月中文版)
2. IRPMA 市場行銷規範 (2019年09月英文版)
3. 市場行銷規範行政作業程序

2003年藥業營運規範(COBO)草案
【藥業營運規範】
COBO (Code of Business Operation for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in Taiwan )
草案執行者: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TPMMA)

1. 緣由

  • 衛生署藥政處王惠珀處長於2003年3月14日召集藥業公協會代表開會,研商「藥業行銷自律規範」,會中決議由TPMMA為本計劃案之Coordinator,再由各公協會組成Task Force來研擬「藥業行銷規範」,並期望在三個月內提出階段性計畫案,全部計畫最遲於兩年內完成。
  • 籌備會議: 1st - 3/20, 2nd – 4/8, 3rd – 4/24, 4th – 5/13, 5th – 6/17, 6th _ 7/10, 7th – 8/7, 8th – 8/26, 9th – 10/21
  • 2003年11月13日COBO task force向王處長作結案報告
  • COBO Coordinator:TPMMA 李勝文

2. 藥業營運規範(COBO)參與機構及公協會
  •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IRPMA)
  •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CAPA)
  • 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TPADA)
  • 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NPCA)
  • 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TPMMA)
  • 衛生署藥政處(DOH/BoPA)
  • 會議次數: 十次(Mar. 20 – Oct. 21, 2003, 含3/19 TPMMA 會前會)

3. 藥業營運規範(COBO) - 推廣(MR)認證及Code of Ethics企畫案共同研究單位代表
  • 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張敬崴研究員
  •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余萬能教授
  •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劉俊良秘書長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忠劭主任秘書
  • 台灣區醫療器材工業同業公會譚卓然總幹事
  • 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梁明聖理事長
  • 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連炳均常務理事
  • 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洪繁雄常務理事
  •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程馨秘書長
  • 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賴宗成名譽理事長
  • 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莊俊三常務監事
  • 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李勝文常務理事
  • 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王永銘秘書長

4. 藥業營運規範(COBO)設立目的
  • 為保障民眾的健康與福祉,舉凡有關藥品之查驗登記、製造、進口及行銷等行為,悉應符合藥政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範。
  • 本「藥業營運規範」乃是全體藥業界體認對全體民眾權益而訂定之自律規範,因此凡從事所有醫藥產品之製造、進口、代理、經銷及相關之物流業者所屬公協會之會員均須一律遵守本規範。

5. 藥業營運規範(COBO)涵蓋範圍


6. 藥業營運規範委員會組織架構與人員編組草案


7. IRPMA-COP與藥業營運規範(COBO)比較

藥業營運規範(COBO)準則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準則之定義如下:
一、行銷:引導藥品流通之活動。
二、促銷:以廣告、展示、折扣及特殊優惠等方式,促使相對人購買之行為。
三、公關:建立及促進與相對人關係而進行之宣傳活動。
四、贈品:係贈予醫療人員,不影響醫療行為之低價位物品。

第二章 藥品促銷
第五條
• 藥品促銷應將適應症、禁忌證、耐受力及副作用依據最新之明確科學證據為之。引用醫藥文獻或專家意見、言論,應維持原義,不得任意更改、誤引或曲解。涉有智慧財產權之事項者,應注意其保護。
• 促銷品及促銷行為必須維持高道德倫理標準,準確、公正、客觀並符合法規。

第六條
• 與藥品關之醫學專題研討會、學術討論會及其他相關之學術活動,應以醫療新知及經驗交流為主題,會議安排應以學術討論為主。
• 藥業贊助專題研討會、學術討論會或其他醫療學術演講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於事前或會中清楚陳述贊助公司或協會名稱。
二、會議相關之印刷品、視聽、或電腦化資料應正確反映演講及討論內容。
三、社交活動、其他款待及提供與會人員之禮物等非會議主要目的事項,不得超過社會客觀之適當程度。
四、不得以贊助醫事人員參加會議為條件,換取使用或促銷任何藥品之義務。
五、學術會議有醫學會或其他專業機構提供繼續教育學分制度,鼓勵研究人員或醫事人員參與,應由提供學分之單位負責會議內容,並公開藥業之贊助情形。
六、給付會議演講者之演講酬勞及交通、住宿費用等應適當,不得給付受邀醫事人員及專家同行眷屬親友之旅費支出

第七條
• 藥業舉辦醫藥諮詢協助民眾健康或疾病認識活動,應提供充分且正確之資訊,滿足社會大眾對疾病之認知與需求,加強對疾病本身、臨床症狀、疾病預防以及現行治療方法等之了解。
• 前項活動之資訊應正確,並與醫事人員充分配合。

第八條
• 藥品之宣傳資料,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仿單,正確顯示下列內容:
一、主要成分,使用經核准的成分名及商品名。
二、適應症、劑量及使用方法。
三、副作用、警語及禁忌。
四、印刷及製作日期。
• 前項宣傳品主題內容,應本於實證醫學,闡明資料來源、忠於原義及列舉參考索引,並依法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

第九條
• 藥業行銷得免費提供低價位贈品予醫療人員,但不得影響醫療行為。贈品應以本地習俗為準,符合藥業界形象,並刊載藥業或產品名稱。
• 前項行銷推廣贈品之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七百元。

第十條
• 藥業提供藥品樣品予醫療專業人員以獲取臨床使用經驗,應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 藥品上市後之市場調查與監視研究,應基於科學及學術臨床研究,不得作為產品行銷或影響處方者之處方行為。

第十二條
• 藥業不得以藥品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藥物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保存期限、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用量、廠商名稱及地址、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藥業對於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藥品廣告產品,不得為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第十三條
• 藥業聘請藥事人員代言,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行為。

第十四條
• 藥業辦理或贊助專題研討會、學術討論會及其他相關活動,演講者之酬勞每小時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但舉辦國際會議之演講者,得依國際慣例支付。
• 前項會議之主持人或主席之酬勞,每場會議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參與討論之成員每場會議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

第十五條
• 藥業贊助國內及國際性之醫藥學會議、學術討論會及其他相關活動,給付旅費應限受邀者本人,不得包括其眷屬或親友。
• 前項給付機票之等級,不得高於商務艙等。
• 相關會議之附加社交活動時間,不得超過全程活動時間之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 藥業得安排以學習為目的之知性會議,應安排專業之適當講師,且休閒時間不得超過上課/開會時間,課程與非課程時間應有適當比例。

第三章 公關
第十七條
• 藥業進行公關活動,不得影響醫療行為。

第十八條
• 藥業款待客戶,不得提供不當之財務及利益,並不得至不正當場所進行款待。

第十九條
• 藥業對客戶之婚喪喜慶事宜,應以心意之表達為主,禮金應依一般社會習俗為準。

第二十條
• 藥業應從事社會公益與慈善活動,投入關注與資源,辦理有關健康、文化、環保、弱勢族群保護等相關之議題。

第二十一條
• 藥業行銷得提供禮品,應以本地習俗為準,符合藥業界形象,並刊載藥業或產品名稱。

第二十二條
• 藥業因行銷所須致贈之禮品,每人每次不得超過價金新台幣二千元。與醫事人員之社交活動,不得超過每人每次新台幣五千元。婚喪喜慶致送禮金之金額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六百元。

第二十三條
• 藥業之捐款,不得匯入個人帳戶,且任何捐款不得與醫院之藥品採購或開立處方相關。

第二十四條
• 藥業招待以觀賞電影表演、泡湯或純粹本地或國外之旅遊等娛樂活動,不得以包場方式進行。

第四章 產品真實
第二十五條
• 藥業不得有製造、販售或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違法情事。

第二十六條
• 藥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療效、適應症及用法宣達產品資訊,不得任意刪改。

第二十七條
• 藥品涉及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藥品許可證事項之爭議者,藥業應先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法院訴訟之最終結果,交由衛生主管機關署依法進行行政作業。

第五章 通路
第二十八條
• 藥業對送貨、調貨及退貨等藥品運送之保護設施或材料,應符合安全、環保、保溫、防熱、防水、防潮及必要之空調設備,並符合優良供應規範之要求。

第二十九條
• 藥品儲存處所應具備保溫、防熱、防水、防潮、防紫外線及空調設備,並應符合先進先出之管理。

第三十條
• 藥業應訂定安全庫存量,以確保貨源供應無虞。

第三十一條
• 藥業不得銷售偽藥、劣藥、禁藥及來路不明之藥品及原料,對管制及毒劇藥品之管理及供應均應遵照相關管理之規定。

第六章 政治運作
第三十二條
• 藥業為保護合法權益,得進行遊說,但以透過適當之陳情、公聽會或藉由公關公司等方式進行之。

第三十三條
• 藥業應避免介入政治之惡性運作。

第七章 行銷人員
第三十四條
• 藥業應遵循法規及配合政策,參加醫藥行銷人員相關之持續教育,以學習建立正確之行銷態度及行為。

第三十五條
• 藥業應以正確負責之態度傳遞藥品資訊,市場反應之相關資訊應即時反應,並導正行銷人員之不當行為或傳遞不當資訊之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 藥業所聘之行銷人員,應接受充分必要之專業醫藥知識基礎訓練及持續教育,以便向醫事人員正確解說。

第三十七條
• 藥業應合理給付所聘行銷人員之薪資,其獎勵制度應不得影響醫師開立處方之專業行為。

第三十八條
• 藥業所聘之行銷人員應具備專業素養,與政府官員、醫事人員及民眾溝通時,應完全公正。

第八章 病患對待
第三十九條
• 為維護民眾健康,藥業所提供之產品資訊應安全有效,並符合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 藥業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用藥安全宣導,並投入用藥安全教育活動,提供教育性之資訊,供病患或消費者參考,以增進其用藥安全。

第四十一條
• 藥業應與醫療專業人員合作,對病患或消費者進行衛生教育工作以維護其健康。

第八章 價格
第四十二條
• 藥品交易應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壟斷市場或惡性競爭。健保藥品價格,應以中央健康保險局頒布之藥價基準為參考價格,非健保藥品之價格應由市場機制決定。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7008701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並定自九十七年八月ㄧ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40576號函修正公布全文2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十二、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三、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六、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七、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九、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十、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二十一、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醫師倫理規範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六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前言
醫師以照顧病患的生命與健康為使命,維持專業自主,以良知和尊重生命尊嚴之方式執行醫療專業,維繫良好的執業與水準,同時也應確認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的責任,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醫師自律、自治,維護醫師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爰訂定醫師倫理規範,切盼全國醫師一體遵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增進病人權益,發揚醫師倫理與敬業精神,維持醫療秩序與風紀,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遵守法令、醫師公會章程及本規範。
第三條
醫師應謹言慎行,態度誠懇並注意禮節以共同維護醫師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
第四條
醫師執業應考慮病人利益,並尊重病人的自主權。
第五條
醫師應充實醫學新知、加強醫療技術,接受繼續教育,跟隨醫學之進步並提昇醫療服務品質。
醫師必須隨時注意與執業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以免誤觸法令而聲譽受損。
第六條
醫師在有關公共衛生、健康教育、環境保護、訂定社區居民健康或福祉的法規和出庭作證等事務上,應負其專業責任。

第二章醫師與病人
第七條
醫師應關懷病人,以維護病人的健康利益為第一優先考量,不允許任何對病人不利的事情干預醫師之專業判斷。
第八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應提供相關醫療資訊,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第九條
醫師不以宗教、國籍、種族、性別、政黨或社會地位等影響自己對病人的服務。
第十條
醫師應以病人之福祉為中心,了解並承認自己的極限及其他醫師的能力,不做不能勝任之醫療行為,對於無法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協助病人會診或轉診。自己或同仁不適合醫療工作時,應採取立即措施以保護病人。
第十一條
醫師應尊重病人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醫師不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病人秘密。

第三章醫師與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間
第十二條
醫師應保有專業自主權,對病人之處方、治療或為其轉診,不應受到所屬醫療機構、藥廠、生物科技公司或保險制度等之影響。
第十三條
在醫療團隊中,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應認同其他醫事人員的技術與貢獻。
二、與其他醫事人員有效地溝通並不吝於指導。
三、確保病患及其他醫事人員都了解自己的專業身分與專長、在團隊中的角色與責任,以及各成員在病人照護上之責任分配。
四、在必要時,照會及善用其他醫療專業的特長。

第四章醫師相互間
第十四條
醫師應彼此尊重、互敬互信。
第十五條
醫師應不詆毀、中傷其他醫師,亦不得影響或放任病人為之。
醫師無具體事證或正當理由,不得對其他醫師有攻奸、毀謗、或濫行舉發或興訟等不友善行為。
第十六條
醫師對於雇用或受監督、輔導之同仁願意努力協助發展專業能力與進步。
第十七條
醫師不宜以不正當方法,妨礙病人對其他醫師之信賴。
第十八條
知悉其他醫師有違反本規範等不符專業素養行為或其在人格或能力上有缺失、或從事造假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之具體事證時,宜報告該醫師所屬之醫師公會。
第十九條
醫師相互間所生之爭議,應向所屬醫師公會請求調處。
第二十條
醫師個人之原因,進行醫療爭議訴訟時,應通知所屬醫師公會協助。

第五章紀律
第二十一條
醫師不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為病人診療或處方。
第二十二條
醫師不應將醫師證書、會員章證或標誌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醫師診治病人不得向病人或其家屬索取或收受不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醫師與廠商互動時,應遵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醫師不得讓陪同者接受廠商不正當招待。
醫師接受廠商贈品,應符合地方習俗,不應超出當地送禮標準且無涉醫師執業行為。
第二十五條
醫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病人。
第二十六條
醫師聘僱其他醫事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
醫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
醫師違反法令、醫師公約、醫師公會章程、或本規範者,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由所屬之醫師公會審議、處置。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醫師應盡量避免參與醫療及健康有關之商業廣告或代言。如基於社會公益或促進醫學進步目的,為產品代言或廣告應遵守下列原則:
1.為產品代言不涉及醫療廣告
2.應秉持良知以謹慎之態度,教育民眾正確醫學知識,促進健康生活品質。
3.避免以誇大、煽惑性之言詞或違背醫業執行之方式為之,並不得影響醫療專業判斷之客觀性。
4.醫療專業意見之發表或陳述,應以曾於醫學會或醫學領域之專業期刊或學術活動公開或發表之論文著作內涵或研究報告為準。
5.不宜為產品介紹、功能描述或影射其未經科學研究證實之功效。
6.不得有誤導民眾或使民眾陷於錯誤判斷之陳述。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經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衛生署備查,修改時亦同。

醫界倫理紀律宣言
一、遵循醫師倫理規範,誓言從事以倫理為基礎的專業診療。
二、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服務體系,提高醫療品質,深耕及加強良好醫病關係。
三、發揚良醫良相的固有美德,摒除違法亂紀行為。
四、珍惜並善用健保資源,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配,避免醫療浪費。
五、強化醫療團隊合作精神,擴大公共參與,以爭取社會認同與信賴。

「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8 日衛署醫字第 0950202204 號

主旨:公告「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第 17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內容包括五部分:
(一)序言;
(二)醫師參加廠商主辦或贊助之醫學會議應遵守事項;
(三)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守事項;
(四)醫師或醫療機構執行廠商贊助之研究,應遵守事項;
(五)醫師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時,應遵守事項(如附件)。

附件:
一、序言
「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
醫師因診療病人,需使用廠商研製之醫藥產品;而廠商對於醫學研究、會議、教育之支持,有助於醫學之進步。但,醫師於照護病人及廠商行銷產品之間,可能面對利益衝突,爰有規範其分際之必要。
本守則係基於「公開」、「避免利益衝突」及「依據病人最佳利益執行臨床判斷之自主性」等原則訂定,個別醫療機構得基於管理必要,增列細部規範;醫師依法具有其他身分者,並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醫師參加廠商主辦或贊助之醫學會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會議應以提昇醫療品質、促進病人權益及專業資訊之交流為其主要目的,其學術討論時間應達總時間三分之二以上。
(二) 醫師接受贊助,以本人之註冊費、旅費及膳食費為限。但擔任演講人或主持人時,得收受適當之演講費或主持費。
(三) 會議主辦單位應公開贊助廠商名稱,主辦單位、演講者、主持人與贊助廠商間之關係,應主動告知與會者。
(四) 醫師於會議中發表之資料應符合科學實證原則,不受贊助廠商之影響,並應平衡論述替代診療方式。

(五) 主辦單位或醫師應拒絕廠商對會議內容、發表方式、講員之選定等,為不當之干預。

三、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違反法律或全國性醫學會、公會之政策。
(二) 符合當地慣例且非昂貴之禮物。
(三) 不可收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
(四) 不得因餽贈而約定或暗示「將」使用特定醫藥產品或轉介病人至特定處所。

四、醫師或醫療機構執行廠商贊助之研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研究及成果發表,應符合法律、倫理及赫爾辛基宣言之規範,並嚴守臨床專業判斷。
(二)主持研究之報酬,應以其所投注研究之時間與心力,不以研究之結論衡酌。
(三)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一併公布直接或間接贊助者的名稱。
(四)從事研究前,應與廠商充分溝通;廠商不得限制研究成果之發表。

五、醫師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任何專業判斷,不得因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而受到影響。
(二)對病人之義務,不得因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而有所怠忽。
(三)演講、發表文章或報告時,應公開與廠商之從屬或其他關係。

墨西哥市原則(The Mexico City Principles)
墨西哥城生物製藥領域商業道德自願守則的原則
(The Mexico City Principles for Voluntary Codes of Business Ethics in the Biopharmaceutical Sector)
https://www.ic.gc.ca/eic/site/csr-rse.nsf/eng/rs00594.html

道德上的互動有助於確保根據患者的最大利益做出醫療決定。為了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建立關係以達到該標準,生物製藥領域的公司腳註1個(“公司”)應遵循以下六個原則:

1. 醫療保健和以患者為中心意味著我們所做的一切旨在使患者受益。
2. 誠信意味著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應以道德,誠實和尊重的態度對待。
3. 獨立意味著尊重各方自主決策的需要,不受不正當影響。
4. 正當意圖意味著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出於正確的理由,合法的,並與這些原則的精神和價值觀相一致。
5. 透明意味著在尊重合法的商業敏感性和知識產權的同時,我們願意公開採取行動。
6. 問責制意味著願意對我們的行為和互動負責。

前言
1. 公司從事藥物的開發,製造,研究,營銷,分配和/或銷售,以使患者受益。
2. 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政府官員,患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道德關係對於公司通過開發和提供藥物來幫助患者的使命至關重要。
3. 在與所有利益相關者的互動中,公司致力於遵循最高的道德標準以及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公司鼓勵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政府官員以及與公司合作的其他人尊重這些原則並採用一致的標準(如果適用)。
4. 這些原則旨在增強我們的意圖,即公司之間的互動是旨在使患者受益並增強醫學實踐的專業交流。這些原則基於以下基礎: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對患者的護理應僅基於每個患者的醫療需求以及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醫療知識和經驗。
5. 公司有義務和責任向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提供有關其藥物的客觀,準確,平衡的信息,以便對這些藥物的適當用法建立清晰的了解。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行業關係必須支持並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對患者的專業責任保持一致。
6. 公司應以合乎道德,客觀,平衡和負責任的方式,並按照所有相關和適用的法律法規,促銷,出售和分發其藥品。促銷材料中的信息必須支持對產品及其正確使用的好處和風險的正確評估。
7. 公司致力於安全,適當和有效使用藥物的教育和培訓。
8. 公司有責任遵守相關的道德商業行為守則。他們還應確保建立內部結構和程序(包括對員工進行充分的培訓),以確保負責任的道德行為。
9. 公司將遵守有關藥物開發,生產,加工,分銷,商業化和安全性的相關標準。
10. 公司承諾在精神和文字上均遵守相關的地方,國家和地區行業道德規範。
11. 公司將尊重患者組織的獨立性。
12. 公司應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和代表其行事的代理商都經過適當培訓,以符合當地,國家和地區行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13. 公司將尊重患者的隱私。
14. 公司將確保代表他們工作的所有人員和第三方均遵守這些原則以及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通過促進這些原則,公司和APEC經濟體尋求確保建立道德規範。
1. 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互動(Interactions with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A. 公司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之間的互動提供了有關藥物的有價值的科學,臨床,產品和政策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會改善患者的護理水平。
B. 適當的營銷有助於確保正確使用藥物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患者的利益。公司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關係對於實現這些目標至關重要,因為它們使公司能夠:
l 告知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有關藥物的益處和風險,以幫助促進適當的患者使用;
l 提供科學和教育信息;
l 支持醫學研究和教育;和
l 通過與醫學專家協商,獲得有關我們產品的反饋和建議。
C. 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所有互動均應以專業和道德的方式進行。
l 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不得受到公司的不當影響。
l 公司不得以不適當影響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處方慣例的方式提供或提供任何物品。
l 教育和促銷活動應通過客觀地展示藥物而又不誇張其性質來鼓勵藥物的適當使用,並應遵守本原則規定的規定以及適用的地方,國家和地區行業道德守則。
公司人員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之間的關係應鼓勵建立一種致力於患者幸福的醫療實踐,並以真實,準確和最新的科學證據為基礎。

2. 促銷信息和活動(Promotional Information and Activities)
A. 在特定經濟體中未獲得針對該用途的營銷許可之前,不得在特定經濟體中推廣使用該藥物。促銷應與當地批准的產品信息一致。
可以理解,國家法律法規通常規定在標籤,包裝,傳單,數據表以及所有促銷材料中傳達的產品信息的格式和內容。
公司承諾,在適用法律和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將向所有經濟體的所有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提供有關和適當的信息。

B. 促銷信息應清晰,清晰,準確,平衡,公平,客觀並且足夠完整,以使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對有關藥物的治療價值形成自己的看法。
促銷信息應基於對所有相關證據的最新評估,並清楚地反映該證據。它不應因變形,誇張,過分強調,遺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誤導。
促銷信息應能夠通過參考批准的標籤或科學證據來證實。應應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要求提供此類證據。公司應客觀處理真誠提出的信息要求,並應提供適合查詢來源的數據。
公司有責任遵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包括知識產權法律以及地方,國家和地區的行業道德守則。
不得掩飾臨床評估,上市後監督和經驗計劃以及授權後研究。此類評估,計劃和研究必須主要出於科學或教育目的進行。
公司贊助的與藥物及其用途有關的材料,無論是否具有促銷性質,都應明確指出由誰贊助。

3. 藥物安全(Safety of Medicines)
A. 公司提供的藥品將符合其經營所在的每個經濟體中監管機構確定的高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高標準。
B. 公司將根據適用法律和法規向監管機構報告不良事件或藥品不良反應。

4. 專題討論會和代表大會(Symposia and Congresses)
A. 由公司組織或贊助的所有研討會,大會和其他促銷或非促銷,科學或專業會議(以下簡稱“活動”)的目的和重點應是告知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有關產品和/或提供科學或教育信息。
B. 公司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關係受到多個實體的監管,旨在使患者受益並增強醫學實踐。互動應集中於向保健專業人員告知產品,提供科學和教育信息以及支持醫學教育。
C. 提供給個人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任何讚助均不得以開處方,推薦或推廣任何藥物為條件。
D. 所有活動均應在有利於科學或教育目標以及活動或會議目的的適當場所舉行。公司應避免使用奢華的場所或度假村。
E. 招待應僅限於本次活動的主要目的提供的茶點和/或飯菜,僅應提供:參加活動的參與者而不是其客人;和根據當地標準判斷是適度和合理的。
F. 公司不應支付陪同受邀醫療專業人員陪同個人的任何費用。

5. 公司代表的信息介紹(Informational Presentations by Company Representatives)
A. 為了提供重要的科學信息並尊重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管理日程安排和提供患者護理的能力,公司代表可能會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利用此機會在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工作日(包括進餐時間)提供信息。規定。
與此類演示文稿或討論相關,適合臨時提供的餐食應作為醫療必需品以及參加演示文稿的員工的業務需要,只要這些演示文稿具有科學或教育價值並提供餐點()根據當地標準判斷是合理的;(b)不屬於娛樂或娛樂活動的一部分;(c)和(c)以有助於信息通信的方式提供。
在陪同公司或代表公司進行信息介紹的情況下,在膳食中包含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配偶或其他客人是不合適的。提供“外賣”餐點或在沒有公司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餐是不適當的。

6. 娛樂(Entertainment)
A. 公司互動本質上是專業的,旨在促進有益於患者護理的醫學或科學信息的交換。
為確保適當關注教育和信息交流並避免出現不當行為,公司不應提供任何形式的娛樂或休閒物品,例如劇院門票,體育賽事門票,體育器材,休閒或度假旅行等。任何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無論(1)物品的價值;或(1)物品的價值;或(2)公司是否聘請醫療保健專業人士擔任演講者或顧問,或(3)娛樂或休閒活動是否出於教育目的。
公司不得提供任何獨立的娛樂活動或其他休閒或社交活動,也不應為其付費。在活動中,允許進行適度的娛樂活動,這種娛樂活動僅次於茶點或進餐。

7. 教育用品和禮物(Educational Items and Gifts)
A. 不應向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提供或提供以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例如禮券)或為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個人利益而提供的禮物。
如果法律法規或當地道德規範允許的公司具有中等價值,並且對專業人員以外的醫療專業人員沒有價值,則適合提供主要用於患者或醫療專業人員教育的產品責任。
這些物品不應補貼醫學實踐的正常常規操作。

8. 對繼續醫學教育的支持(Support for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A. 繼續醫學教育(CME),也稱為獨立醫學教育(IME),可以幫助醫生和其他醫學專業人士獲得有助於改善患者護理和醫療實踐的信息和見解。
公司應制定做出CME撥款決策的客觀標準,以確保所資助的計劃是善意且高質量的教育計劃,並且財務支持不會誘使您開處方或推薦特定的藥物或治療方案。

B. 不得向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提供贈款,獎學金,補貼,支持,諮詢合同,教育或執業相關項目,以換取推薦和開藥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干擾道德和獨立性專業醫護人員的處方做法。公司應有合理的期望,該贈款用於支持合法的教育,科學研究或醫學研究。

9. 樣品(Samples)
A. 如果使用得當,樣品可以成為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重要工具,並且可以為患者的健康狀況帶來好處。
B. 根據當地法律和法規,可以免費向保健專業人員提供免費提供的藥品樣本,以加強患者護理。樣品不得轉售或以其他方式濫用。
對於提供給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樣品,公司應具有適當的控制和責任制度,包括如何在擁有醫療代表的情況下如何照顧這些樣品。
樣品不應被用作服務費,退貨以獲得優惠待遇或其他不當誘因。

10. 顧問和演講者的安排(Consultant and Speaker Arrangements)
A. 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諮詢安排使公司可以從醫學專家那裡獲得有關市場,產品,治療領域和患者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或建議。公司使用此建議來告知他們的努力,以確保他們開發,生產和/或銷售的藥物能夠滿足患者的需求。此外,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參加公司贊助的口語計劃,以幫助教育和告知其他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有關藥物的益處,風險和適當用法。
公司應繼續確保顧問和演講安排既不是處方或推薦特定藥物或治療過程的誘因,也不是獎勵。
對於提供服務的顧問和演講者,應為這些服務獲得合理的補償,並補償因提供這些服務而發生的合理的旅行,住宿和餐飲費用。結合諮詢或演講的安排而作出的任何補償或補償應是合理的,並應基於公平的市場價值。
缺乏善意商業目的的諮詢或顧問安排不應被用來為補償醫療專業人員的時間或差旅,住宿和其他自付費用辯護。

B.以下因素支持存在真誠的諮詢或演講安排(並非所有因素都可能與任何特定安排有關):
書面合同規定了所提供服務的性質以及這些服務的付款基礎;
在請求服務並與潛在顧問達成協議之前,已經明確確定了對服務的合法需求;
選擇顧問和演講者的標準與所確定的目的直接相關,並且負責選擇顧問和演講者的人員具有評估特定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是否滿足這些標準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保留的醫護人員人數不超過實現所確定目的的合理必要人數;
保留公司保存有關並適當使用所提供服務的記錄;
與顧問或發言人舉行的任何會議的地點和情況都有利於會議的重點;特別是,度假村不是合適的場所。

11. 遵守程序和責任(Compliance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A. 公司有責任確保存在內部合規程序,以促進對這些原則及其體現精神的遵守。這些程序應形成文件並提供給員工,以進一步提高合規性。

12. 公司代表的行為和培訓(Conduct and Training of Company Representatives)
A. 公司代表在向醫療保健專業人士提供有關批准的適應症,藥物的益處和風險的準確,最新信息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些代表通常是研究,開發,生產和銷售藥物的公司與開具處方的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之間的主要聯繫點。因此,公司代表必須以最高的專業水平和誠信行事。
公司應確保所有受僱於公司或代表公司行事並拜訪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代表接受有關指導代表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互動的適用法律,法規和行業道德守則的培訓。此外,公司應培訓其代表,以確保他們對通用科學和特定於產品的信息有足夠的了解,以提供與適用法律和法規一致的準確,最新信息。
公司應該為拜訪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代表提供所有所需領域的更新或附加培訓。公司還應定期評估其代表,以確保他們遵守公司的相關政策和行為標準。
當代表未能遵守與這些原則以及國家和地方行業道德守則相一致的公司相關政策時,公司應採取適當的措施。

13. 公共部門關係與採購(Public Sector Relationships and Procurement)
A. 公司和政府在招標過程中(包括政府採購過程)通過招標或任何其他政府採購程序進行決策,必須做到專業和合乎道德。不應嘗試施加不適當的影響。
B. 公司必須向政府提供準確和平衡的信息。
C. 公司和政府官員應確保他們的關係和有償服務安排符合政府道德規範或程序。

14. 臨床試驗(Clinical Trials)
A. 將進行所有由公司贊助或支持的涉及患者的臨床試驗(I至IV期)和科學研究,目的是開發有益於患者並促進科學和醫學發展的真正科學知識。公司必須在陳述研究結果和發表研究結果時確保透明度和問責制。
B. 不應將臨床試驗用作過去或將來銷售的不當誘因。
C. 臨床試驗應以符合道德的方式進行,不受競爭對手的不當影響。

15. 公司慈善捐贈(Company Donations for Charitable Purposes)
A. 為了體現良好的企業公民意識,公司意識到他們有責任支持我們社區內外的有價值的活動。
 可以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向參與藝術,慈善,文化,社區,教育,人道主義,健康,慈善和體育活動等活動的組織和機構提供包括實物捐贈在內的捐贈。
 公司應確保此類支持不僅僅出於產品促銷的原因,也不僅僅出於產品促銷的目的。
 資金和實物捐贈應直接提供給組織,並以概述所提供捐贈性質的方式記錄在案。
 接受者組織對此類支持的確認應僅限於對支持的適當確認。
 公司應確保不存在基於財務支持的激勵措施來開處方,推薦,購買,供應或管理產品,並且不應提供或提供任何會干擾醫療保健專業人員開處方或配藥做法獨立性的措施。

16. 患者組織(Patient Organizations)
A. 公司應尊重患者組織的自主權和獨立性。
B. 公司的支持絕不能以推廣特定藥物為條件。

17. 遵守原則(Adherence to Principles)
A. 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政府官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互動的所有公司都應採用程序,以確保遵守這些原則以及地方,國家和地區的行業道德守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政府官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應遵守這些原則,並在適用時採用一致的標準。

實作(Implementation)
 為了促進道德的商業環境,需要多個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因此,建議公司,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和APEC經濟體參與以下活動:

公司和行業協會應:
 制定並實施符合上述原則的道德守則。行業協會應考慮宣傳已簽署行業規範的成員,以及鼓勵採用行業規範的其他步驟。
 與公認的主管部門合作,為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和醫療保健專業學生提供有關行業道德守則的培訓。
 促進並參與能力建設,特別是針對中小企業的能力建設。
共同努力,確保上述原則及其行業道德準則保持相關性和有效性,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新業務安排。

醫療保健專業組織應:
 遵守這些原則,並製定和實施符合上述原則的道德守則。

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應:
 制定並公佈有關採購流程和程序的明確,獨特,負責和全面的政策。
 鼓勵行業監管機構和/或反腐敗執法機構在適當情況下認可並支持上述原則以及國家和地方行業道德準則。
 鼓勵公司遵守上述原則以及國家和地方行業道德準則。
 制定和促進明確適用的法律法規。
 通過定期交流,聯合政策,聯合能力建設活動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在區域內推進符合上述原則的道德合作。
 共同努力,確保上述原則保持相關性和有效性,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新業務安排。

吉隆坡原則(The Kuala Lumpur Principles)

《吉隆坡原則》醫療器械行業道德守則
The Kuala Lumpur Principles Medical Device Sector Codes of Ethics
https://www.ic.gc.ca/eic/site/csr-rse.nsf/eng/rs00596.html

醫療技術行業商業道德守則促進了醫療設備與診斷公司(“公司”)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之間的道德互動腳註1個,(“ HCP -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道德互動可確保公司對HCP進行適當的培訓,從而使患者獲得安全有效使用醫療技術的途徑。倫理互動還通過HCP與公司之間的合法透明合作來促進創新和先進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以識別新產品並將其推向市場。此外,道德互動有利於開放和透明的業務環境,而避免了高昂的腐敗成本,增強了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公司)參與全球市場的能力。

道德互動確保醫療決策的製定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為了確保關係符合此標準,公司與HCP之間的互動應遵循以下原則:誠信,獨立,適當,透明和進步:

誠信意味著與各方誠實,真實和公平地相處。
獨立性意味著HCP與公司的互動不應使HCP的醫療決策偏離患者的最大利益。
適當的意思是安排符合適當的商業標準,並且準確無誤。
透明意味著公司和HCP在雙方之間重要的財務關係方面持開放態度。
進步意味著人際關係旨在促進醫療技術,創新和患者護理。
因此,醫療技術行業道德守則(以下簡稱“行業守則”)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公司之間協作交互的HCP應該保持獨立決策由醫療專業人員和公眾的信心,病人護理,治療和產品選擇的完整性。
公司與HCP之間的顧問協議應支持研究和開發,以推進醫學科學,開發新技術,改善現有產品和服務,並提高患者護理的質量和功效。顧問協議不應用作不當誘因的手段腳註2。
公司對HCP的教育的支持,例如通過支持第三方教育計劃和教育補助金,應保持醫學教育的獨立性,並且不應被用作不當誘因。
公司可能會提供有關HCP的產品特定設備部署,使用和應用方面的培訓,以促進HCP安全有效地使用醫療技術。
公司不應作為不當誘因向HCP提供娛樂和休閒。任何參加娛樂活動,同意或同意收取任何礼物,佣金或酬金的活動,均不被視為培育適當的業務關係的適當條件。
公司用於慈善或其他慈善目的的捐贈應支持善意的慈善組織和使命,而不應是使HCP私人受益的手段。
免費產品不應用作不當誘使的手段。但是,公司可以免費向HCP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以進行評估和演示。
為確保行業規範有效,它們應鼓勵遵守與公司業務相關的以下要素:

公司任命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監督公司對《行業準則》的遵守情況。
公司應制定或採用實用,有用和有意義的政策,指南和工具,以實施與行業準則一致的政策。
公司應提供有效且持續的有關《行業準則》和符合《行業準則》的公司政策的培訓和教育。
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和理事機構(如適用)承諾支持行業準則。2不當誘因是指旨在不當影響HCP的醫療決策和產品選擇的薪酬安排。
公司建立適當的內部監控和審計機制。
公司為提出疑慮的員工建立安全的機制,並鼓勵他們。公司應將符合行業準則的公司政策傳達給第三方中介機構,以期望中介機構遵守行業準則。
為了促進道德的商業環境,需要多個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因此,建議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鼓勵:

醫療器械行業
醫療器械行業行業協會及其成員公司,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和實施行業準則,並考慮宣傳已簽署行業準則的成員,以及鼓勵採用行業準則的其他步驟;
醫療器械行業的監管機構和/或反腐敗執法機構認可並支持行業準則;
醫療保健專業人員
諸如醫療和學術機構以及醫師團體之類的HCP制定並實施符合上述原則的道德規範;
衛生合作夥伴根據適當的政府採購政策和行業法規,制定並公佈有關採購流程和程序的明確,獨特,負責和全面的政策;
亞太經合組織經濟

每個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都應制定和促進客觀適用的明確法律法規;

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將通過定期交流,聯合政策,聯合能力建設活動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努力在區域內推進符合上述原則的道德合作;和

亞太經合組織經濟體共同努力,以確保上述原則和行業準則保持相關性和有效性,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新的相關業務安排。

背景
在2006年於河內舉行的第14屆經濟領導人會議上,APEC領導人重申了其打擊腐敗的堅定承諾。2006年,APEC部長們強調了預防措施和廉正體系在打擊腐敗中的重要性,並敦促成員經濟體採納和實施行為準則或行為規範。2007年,APEC領導人批准了針對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反腐敗原則,包括APEC商業行為準則。

中小企業部長在2010年發表了一項聯合聲明,呼籲“ 通過在醫療器械領域開始對APEC經濟體出口的領域制定APEC商業道德守則,促進開放的和透明的商業環境,避免高昂的腐敗成本。 ” 而APEC部長們“......歡迎來提高所採取的步驟......以維持國際貿易的參與,並期待著代碼的發展所需要的商業道德的理解,改善和整個更好地將行業慣例,APEC經濟體。”

此後,專家工作組於2011年4月6日至7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召開會議,根據現有最佳做法和自願性意見,制定了一套APEC商業道德守則原則,以確保醫療技術公司之間的道德互動。APEC經濟體的商業道德守則。

腳註
腳註1
術語“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包括購買,租賃,推薦,使用或安排購買,租賃或開出公司醫療技術產品的個人和實體。這包括做出上述類型的產品相關決策的臨床和非臨床人員。這是一個廣義定義,旨在涵蓋對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任何人。請注意,可能存在適用於與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關係(包括與政府僱員的關係)的法律和其他法規。

腳註2不當誘因是指旨在不當影響HCP的醫療決策和產品選擇的薪酬安排

修改日期: 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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