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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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Taiwan Pharmaceutical
Marketing &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簡稱為TPMMA。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結合藥品相關之商、政、學界人才,共同提昇藥品行銷暨管理績效,促進藥品行銷暨管理之健全發展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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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 務 |
| 第四條 |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 |
提昇藥品行銷暨管理技術。 |
| 二、 |
培訓及獎助藥品行銷暨管理人才。 |
| 三、 |
建立藥品行銷暨管理人才庫,以提供未來藥品行銷暨管理健全發展之人力資源。 |
| 四、 |
舉辦全國性藥品行銷暨管理研討會。 |
| 五、 |
接受相關機構及企業之委託從事各項專案研究。 |
| 六、 |
舉辨藥品相關之社會公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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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會 員 |
| 第五條 |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
| 一、 |
個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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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藥品行銷暨管理或具有興趣及研究之個人,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所訂會費,亦得為永久會員。 |
| 二、 |
團體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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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藥品行銷暨管理之企業及機構,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五人,以行使權利。 |
| 三、 |
贊助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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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捐款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該屆理事會年度之贊助會員。 |
| 四、 |
名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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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義務提供本會勞務,對本會有具體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該屆理事會年度之名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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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八條 |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
| 第九條 |
會員經喪失會員資格,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十條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各項會員福利措施。
前項第一及第二款之規定除發言權外,對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適用。 |
|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履行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之規章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及經理事會通過之各項費用。
四、參加本會例會。
前項規定,對贊助會員及各譽會員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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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並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組成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職權應監督事項。 |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任乙次。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廿二條 |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之核備。本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廿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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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會 議 |
| 第廿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廿六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
| 第廿七條 |
在會員大會舉行前,仍未於理事會決定之期限內繳納各項應付費用者,不得出席會員大會。 |
| 第廿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廿九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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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
| 第卅條 |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 一、 |
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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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會員應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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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永久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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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入 會 費:新台幣伍佰元。
b.永久會費:新台幣貳萬元。 |
| 2. |
一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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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入 會 費:新台幣伍佰元。
b.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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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團體會員應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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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入 會 費:新台幣參仟元。 |
| 2. |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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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事業費。 |
| 三、 |
會員捐款。 |
| 四、 |
委託收益。 |
| 五、 |
基金及其慈息 |
| 六、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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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主,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十一日止。 |
| 第卅二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綠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第卅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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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則 |
| 第卅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則,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 第卅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